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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一对承担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退耕还林还草粮,免征增值税。
四对国家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按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下降一级的优惠。
五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粮油企业,除办公房屋及用地外,其余房屋、土地均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执行。
六其他粮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